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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炜律师代理原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其索要借款50万元

来源:常州律师网

  吴xx与朱xx、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9)苏0404民初395号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04民初395号

  原告:吴xx,男,19xxxxxx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女,19xxxxxx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秦xx,男,19xxxxxx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吴xx与被告朱xx、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秦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xx归还原告借款共计500000元;2、判令被告秦xx归还原告上述借款中的2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朱xx系朋友介绍相识,因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1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2011年9月4日朱xx带被告秦xx(朱xx丈夫)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在第一次的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壹拾万元整,共计贰拾万元整”,同时将落款时间“2011.8.23”划去,改成“2011.9.4”,同时在原告要求下,被告秦xx在借条上的借款人朱xx下方添加自己的签名。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年利率24%。后被告朱xx在2012年11月5日又向原告借款18万元,出具手写借条一张。2014年双方结算利息,原告作了一些让步,计算为12万元,由被告朱xx出具手写借条一张,将拖欠利息转为借款。由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三张以及朱xx于2017年发给原告的短信,承诺将房子卖了可以归还原告借款。经审核,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xx因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1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2011年9月4日朱xx带被告秦xx(朱xx丈夫)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在第一次的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壹拾万元整,共计贰拾万元整”,同时将落款时间“2011.8.23”划去,改成“2011.9.4”,被告秦xx在该借条上的借款人朱xx下方添加自己的签名。后被告朱xx在2012年11月5日又向原告借款18万元,出具手写借条一张。2014年双方结算利息,计算为12万元,由被告朱xx出具手写借条一张,将拖欠利息转为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xx、秦xx共同向原告吴xx借款200000元、朱xx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由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x、秦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xx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xx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xx、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诸x舒

  人民陪审员

  金x

  人民陪审员

  马x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蒋x

  书 记 员

  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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