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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炜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劳动争议再审一案,北京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

来源:常州律师网

  叶xx与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由劳动争议案  号(2021)京民申307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3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x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xx,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叶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4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x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方面缺乏证据,并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未能认定对于申请人有利的事实。同时,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偏差。原审法院按照“7100元+浮动工资”并结合实际发放金额来认定本案关于工资的约定和履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将工资标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由申请人承担,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在工资标准及工资构成的举证方面,原审法院置相关法律规定于不顾,采取了对申请人极为不利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某某公司存在克扣、单方降薪(申请人已举证证明)和拖欠(申请人已举证证明)工资的情形,迫使作为劳动者的申请人不得不解除合同,某某公司理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某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工资构成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叶xx月基本工资为7100元,薪酬的构成以公司薪酬制度及薪资确认单约定,其中叶xx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其他补贴费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等按公司规章制度确认,其他补贴费包括但不限于奖金、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费、年假补偿金、社保费用。某某公司以此主张叶xx的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7100元加不固定绩效工资,而叶xx对此不予认可。叶xx在仲裁期间提供的三份《定级(调薪)表》上未显示有公司公章,而在一审期间又递交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据,且某某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不认可,结合叶xx在职期间实发工资数额均不固定,叶xx虽称其提出过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相关情况,对叶xx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克扣工资的问题,叶xx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叶xx关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某某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叶xx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叶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x玲

  审 判 员 彭x

  审 判 员 程x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x

  书 记 员 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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