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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

徐炜律师为诈骗罪被告人黄某辩护,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来源:常州律师网

  黄某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诈骗案  号(2021)苏0404刑初504号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04刑初504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xxx日出生于上海市,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18年4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宣布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0日被决定并于2021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炜,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xx,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一部刑诉(2021)Z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10月,虚构以其经营的常州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项目需要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得被害人杜某于2019年10月9日在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村××号,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人民币350000元,被告人黄某用于偿还他人债务等。

  2、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11月,虚构以其经营的常州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项目需要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得被害人杜某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黄某用于偿还他人债务等,后被告人黄某就上述赃款共计退赔被害人杜某人民币156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秦某、乔某等人的证言,人力资源咨询项目服务合同、拓展培训合同、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个人信用报告、还款协议、借条等书证,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作案工具华为mate30pro手机1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三千四百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施xx

  人民陪审员

  吴x

  人民陪审员

  周x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x

  书 记 员

  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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