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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

常州律师徐炜为诈骗罪被告人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来源:常州律师网

  刘xx等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诈骗案  号(2021)苏0404刑初625号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04刑初625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xxxxxx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被告人刘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炜,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二部刑诉(2021)Z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等人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等及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徐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等人于2021年1月期间,在“hello”语音平台“甜诱少女”聊天厅,单独或者共同向他人谎称能上门提供性服务,以收取保证金、刷礼物等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许某某的人民币共计16514元。其中刘x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1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被告人刘xx等人,在“hello”语音平台的“甜诱少女”聊天厅向李某某谎称可以上门提供性服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共计2592元。同日,被告人刘xx等人,采用上述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共计3588元。

  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xx的部分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xx的部分行为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马x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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