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常州律师网
租赁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范畴,就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亦应按照民法典第585条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即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鉴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原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一条现已不能适用,就违约金约定多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尚无定论。
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具体个案的违约金约定多少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不一而论。
作为违约方而言,当然希望尽量减少违约损失,这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违约金上限未知,但其参考基准值却是造成的损失,如造成的损失可以计算或已然发生或者按照同地段的房屋租赁情况可以预计,那么以此为基点自然可以沟通违约金的调减事宜。